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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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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是西山区工商局负责辖区商标监管和广告监管的内设工作机构,办公地点位于西山区工商局机关大楼内。现有执法干部四人,其中科长一名,副科长一名,商标广告监管工作人员二名,有党员干部三名,均是大专以上文化,是一支富有商广监管经验的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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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辖区经营者提供商标注册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对辖区的商标侵权、商标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积极维护商标权益人的合法利益; 三、加强对辖区商标印制企业的管理,进一步加大商标监管力度; 四、严格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程序,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实施许可登记; 五、加强对辖区内户外广告、店堂广告、印刷品广告等各类媒介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辖区广告经营者的指导和监管; 六、根据授权对辖区媒体广告进行监管; 七、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不断建立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一、办理广告登记 (一)申请成立专业广告公司需提交的证件
(二)申请成立广告中心需提交的证件
(三)申请兼营广告业务需提交的证件
(四)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需提交的证件
(五)申请变更登记事项需提交的证件
(六)填写各类表格
(七)收费标准 二、办理年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手续 (一)时间
(二)所需证件
(三)收费标准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审批
四、户外广告审批
五、临时性广告的审批
广告登记管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广告登记
(一)申请成立专业广告公司需提交的证件:
1 全体股东签署的委托书; 2 股东会关于成立公司的决议; 3 公司章程; 4 验资报告; 5 经营场所证明; 6 发起人职业证明与身份证明; 7 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8 广告管理制度; 9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 从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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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成立广告中心需提交的证件: 1主管部门批文; 2验资报告; 3中心章程; 4经营场所证明; 5申请报告; 6法人代表任职证明;
7广告管理制度; 8
从业人员学历证明与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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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兼营广告业务需提交的证件: 1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决议; 2广告管理制度; 3广告负责人任命书; 4申请报告;
5营业执照或报刊登记证复印件; 6
从业人员学历证明与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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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需提交的证件: 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报告; 2中方合营者所属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 4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6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7采用的主要制作设备、技术及其来源证明; 8广告管理制度; 9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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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变更登记事项需提交的证件: 1名称变更:需提交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决议、名称核准证明及变更后的章程; 2地址变更:需提交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决议、经营场所证明及变更后的章程; 3法人代表变更:需提交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决议及变更后的章程; 4注册资金变更:需提交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及变更后的章程; 5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交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决议,与经营范围变更相关的证件(验资报告、经营场所证明、从业人员名单)及变更后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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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填写各类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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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费标准:登记费160元,变更费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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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年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手续 (一)时间:每年1至4月份。 (二)所需证件: 1营业执照副本、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收费标准: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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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审批 (一) 申请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1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名称、规格; 2
年度内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计划发布的期数(一年内发布的广告期数不少于6期); 3 广告的发布范围发送对象; 4 发布商品或服务广告的主要类型; 5 使用的纸型; 6 发送方式、渠道; (二) 可行性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1 市场前景分析; 2
具体承办计划(包括市场推广、客户开发、发送对象网络的建立与管理等方案)。 (三)两名大专以上广告专业人员学历证书和两名以上广告审查人员证书; (四)广告规格样式(规格标明尺寸); (五)营业执照及广告经营许可证有效复印件; (六)工商管理机关对承办者的资质条件及其建立广告管理制度和遵守广告管理法规情况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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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户外广告审批
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 营业执照 (二) 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 广告合同 (四) 场地使用协议 (五)
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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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临时性广告的审批
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由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广告经营者承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大型活动,经过省级及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也可以成立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自行承办。
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我国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 (二) 能够提供必要回报的广告媒介、服务形式; (三)
广告经营单位具有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应当配备广告专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制度。
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
广告经营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包括广告经营时间、地点、广告经营范围、广告征集地域、广告收费标准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二)
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广告经营单位承办广告业务的委托书和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书; (三) 主办单位就该项活动合法性、公益性所提出的可行性报告; (四)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行性报告的批准文件; (五) 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六)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及其职能的文件; (七)
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的广告专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名单、广告管理制度; (八) 经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认可的经费预算书; (九)
广告管理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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