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请 凡符合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人员,应在所管辖经营地的工商所领取《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表》,如实填写企业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姓名、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表格内容。雇聘从业人员填写《从业人员登记表》。
二、提供相关材料 (1)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2)企业负责人及雇聘从业人员身份证、寄住证(四区出外)、计划生育证明、劳动就业证明、或是离退休证明、或是其它待业证明; (3)经营饮食、烟酒、旅社、印刷、刻章、歌舞厅、卡拉OK厅、理发美容、汽车修理、职业介绍、中西成药、网吧、运输等行业和涉及环保的加工业须办理许可证或经主管部门同意签章; (4)其它特种行业所需提供的相关证明。 三、受理、审批、发照 申请人办理开业、变更、撤销登记应填表和附齐相关材料交由工商所受理。经营一年以上长期经营执照,执照由工商所初审报区工商局审批;经营一年以下临时营业执照由工商所直接审批,营业执照在工商所领取;运输行业营业执照在区工商局受理、审批、发照。撤销执照应提供税务、银行撤销证明,交回印章。 四、申请开户、刻章 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后到工商所办理开户、刻章申请,携带营业执照在区工商局办理开户证明。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管辖机关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重名。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一般应体现所属行业,字号名称前冠以区县地名,直接冠用市名的须经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使用。 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A.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 B. 国际组织名称; C. 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D. 以数字组成的名称; E.
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以及有碍社会道德风尚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名称。
变更个体工商户登记
申请变更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 (2)须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如: 变更字号名称,应提交新的已预先登记的字号名称, 变更经营地址,应提交新的经营场地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方式,涉及到有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应提交有关专项证明;
(3)要将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交回注销;
(4)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
申请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停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的存照证明表);
(2)要将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暂存(最长期限六个月);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