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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


  区工商局公平交易科及经济检查大队作为查处违反工商法规经济案件的执法机构,主要职责任务包括: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投机倒把行为、非法传销行为、非法组(拼)装汽车、摩托车行为、其他违法、违章的市场交易行为等;

2、协助配合其他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3、协调指导本系统公平交易案件的查处。


立案:
(1)上级批转需立案的案件;(2)检查中发现需立案的案件;(3)有关部门移送需立案的案件;(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申诉、控告需立案的案件;(5)当事人主动交代需立案的案件;(6)其他需立案的案件。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通常采取的方式:(1) 询问;(2)现场勘验、检查;(3)查阅、复制有关资料;(4)委托鉴定;(5)委托调查;(6)抽样取证;(7)录音、录像、照相;(8)采取强制措施:a扣留或封存财物;;b先行登记保存证据;c责令暂停销售、听候检查;暂停支付存款等。
告知程序: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执行规定》第39条规定,案件经审批后需要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办案机关应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其形式有以下几种:
  口头形式告知 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自签收之日起3日内,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书面形式告知 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出具签收证明;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记明情况,并报告办案机构负责人。自签收之日起3日内,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公告形式告知 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办案机关以公告形式告知。 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办案机构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挂号寄出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3日内行使权利。)
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送达方式:
  (1) 直接送达 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接受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处,即视为送达。
  (2) 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
  (3) 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也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
  (4) 公告送达 无法采取上述几种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的执行:
1.罚款的执行:

  (1)当场收缴: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执行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a、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
  b、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2)到指定银行缴纳。自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物品的执行:
  (1) 直接上缴国库。
  (2) 拍卖款上缴国库。
  (3) 按法律规定应销毁的物品一律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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