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
(1)上级批转需立案的案件;(2)检查中发现需立案的案件;(3)有关部门移送需立案的案件;(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申诉、控告需立案的案件;(5)当事人主动交代需立案的案件;(6)其他需立案的案件。 |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通常采取的方式:(1)
询问;(2)现场勘验、检查;(3)查阅、复制有关资料;(4)委托鉴定;(5)委托调查;(6)抽样取证;(7)录音、录像、照相;(8)采取强制措施:a扣留或封存财物;;b先行登记保存证据;c责令暂停销售、听候检查;暂停支付存款等。 |
告知程序: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执行规定》第39条规定,案件经审批后需要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办案机关应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其形式有以下几种: 口头形式告知
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自签收之日起3日内,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书面形式告知
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出具签收证明;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记明情况,并报告办案机构负责人。自签收之日起3日内,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公告形式告知 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办案机关以公告形式告知。
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办案机构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挂号寄出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3日内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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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送达方式: (1) 直接送达
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接受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处,即视为送达。 (2) 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 (3) 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也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 (4) 公告送达
无法采取上述几种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行政处罚的执行: 1.罚款的执行: (1)当场收缴: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执行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a、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 b、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2)到指定银行缴纳。自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物品的执行: (1) 直接上缴国库。 (2) 拍卖款上缴国库。 (3) 按法律规定应销毁的物品一律销毁。 |